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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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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處分、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處分,或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最近一年內部控制執行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2.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者,如其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日不足前項各款所定期間,以其營業期間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銀行和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以下規定: - 第一點規定銀行在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必須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 第二點規定銀行在最近半年內不得受到主管機關根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處分,或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的處分。如果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才能進行申請。 - 第三點規定銀行最近一年內的內部控制執行不得有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者如果有該等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才能進行申請。 對於純網路銀行,規定稍有不同。根據第二項規定,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時,如果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日不足前項規定的期間,則以其營業期間來計算。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公布的銀行法和保險法相關資料,可進一步了解具體的法規要求和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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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