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銀行和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以下規定: - 第一點規定銀行在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必須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 第二點規定銀行在最近半年內不得受到主管機關根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處分,或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的處分。如果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才能進行申請。 - 第三點規定銀行最近一年內的內部控制執行不得有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者如果有該等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才能進行申請。 對於純網路銀行,規定稍有不同。根據第二項規定,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時,如果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日不足前項規定的期間,則以其營業期間來計算。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公布的銀行法和保險法相關資料,可進一步了解具體的法規要求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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