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 這條規定明確要求代理人公司在其名稱中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以顯示其經營性質。 2. 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個別列舉了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申請書、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或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代理人身分證明、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清冊、公司章程、繳足股款證明或存款餘額證明、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等。 3. 營業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營業計畫書應詳細載明經營業務的理念、範圍、發展計畫、組織架構和工作職掌、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場地設備概況,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4. 如果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則還需要另外檢附相關文件。 如果申請的代理人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是外國代理人機構,則還需要另外檢附第55條的相關文件。 5. 如果申請書件的記載不完備或不充分,申請可能會被駁回,但可以限期補正。 如果申請書件中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主管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過,如果情況可以補正,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申請人補正,如果逾期仍未補正,申請則會被駁回。 6. 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書件中有不實記載的情況,可以撤銷許可。 如果主管機關發現代理人公司在申請書件中有不實記載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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