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5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外國代理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2.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 3. 本公司執行業務之重要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4.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5. 本公司章程。 6. 營業計畫書。 7. 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特定情況下的其他證明文件。 8.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9.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特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10.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11.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12.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13.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其中,第6款的營業計畫書需要包括以下事項: 1. 經營業務之理念。 2. 經營業務之範圍。 3. 業務發展計畫。 4.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5.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6.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7. 場地設備概況。 8.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如果上述書件或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在限期內未補正的情況下,申請將被駁回。而若主管機關發現外國代理人機構提交的書件有不實記載,則有權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 保險業監理專題-主管機關 | 保險事業開業經營相關法規 | 保險代理經營 | 保險法規篇 | 政府公開資料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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