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6條」規定外國代理人公司在經營分公司時,應根據其營業計畫書專撥足夠的資金供分公司使用,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這表示外國代理人公司在成立分公司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分公司的營運活動,並確保金額達到或超過一千萬元的要求。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最新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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