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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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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6條」規定外國代理人公司在經營分公司時,應根據其營業計畫書專撥足夠的資金供分公司使用,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這表示外國代理人公司在成立分公司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分公司的營運活動,並確保金額達到或超過一千萬元的要求。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最新 version)

  • 代理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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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