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外國代理人公司在獲得許可後,應在六個月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的登記,並根據前條的規定匯入營業所用的資金。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代理人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取得了許可,則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他們應該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的登記。 2. 如果外國代理人公司未在前項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核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代理人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分公司設立的申請,或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未核准他們的許可,則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公司的許可。 3. 如果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了登記手續,外國代理人公司應在繳存了保證金並投保了專業責任保險後,提交完整的分公司登記表和規費,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獲得執業證照後,分公司的營業登記將按照相關法規辦理。 範例:一家外國代理人公司在完成了分公司的登記手續,包括繳存保證金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後,提交了分公司登記表和相應的規費,並順利獲得了執業證照。此後,該分公司的營業登記將按照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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