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2.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需要有法國主管機關的證明。 範例:某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該機構提供了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和業績報告,顯示其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並且,該機構也獲得了法國主管機關的證明,證明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行為和受到處罰的紀錄。因此,該機構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條件,可以獲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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