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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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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2.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需要有法國主管機關的證明。 範例:某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該機構提供了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和業績報告,顯示其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並且,該機構也獲得了法國主管機關的證明,證明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行為和受到處罰的紀錄。因此,該機構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條件,可以獲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的許可。

  • 代理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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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規定:「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