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核准外國代理人機構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並經營與其在本國業務種類相同的業務。這意味著外國代理人機構可以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來進行與其在本國相同的業務。具體的核准與設立程序以及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公告或規定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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