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該條有以下三項規定: 1.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 具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簽署工作者。 b. 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c. 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一項的規定,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上述三種條件之一。例如,如果一位人員具有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且實際擔任簽署工作者,或者該人員在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擁有五年以上的相關業務經驗,或者該人員畢業於大專院校的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且具有三年以上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則符合該條的資格條件。 2. 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情事。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情事。這表示法令遵循人員在執行其工作時,不能存在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10 款和第 12 款至第 17 款的情況。具體情形可參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相關規定。 3. 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第三項的規定,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換句話說,銀行在聘用法令遵循人員時,至少要求有一位人員符合第一項所訂的資格條件。 以上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答,並提供了與該條有關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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