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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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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 2.代理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了代理人公司在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需要符合的條件。根據該條的第一款,代理人公司需要在最近三年表現出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而根據第二款,代理人公司在申請設立國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需要遵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包括提供相關文件、財務和業務管理等。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代理人公司符合相關條件並符合所需文件和管理規定,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但詳細的相關範例或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 保險法167-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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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