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了代理人公司在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需要符合的條件。根據該條的第一款,代理人公司需要在最近三年表現出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而根據第二款,代理人公司在申請設立國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需要遵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包括提供相關文件、財務和業務管理等。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代理人公司符合相關條件並符合所需文件和管理規定,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但詳細的相關範例或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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