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與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與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