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符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應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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