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1條,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在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需要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32小時以上並且通過測驗。職前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但要點和內容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可。這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生效。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1條,行政院主計總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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