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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執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2. 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 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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