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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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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 二、業。 三、解散。
  2. 2.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
  3. 3.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4. 4.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5. 5.代理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代理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7條,代理人公司有停業、復業或解散的情況,需要提出申請書和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辦理登記。停業期間一般為一年,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但最多只能延期一次,並需要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如果代理人公司未在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按照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主管機關將廢止該公司的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另外,如果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需要繳交所任用代理人的執業證照;申請解散的話,需要繳交所任用代理人和公司的執業證照。如果代理人公司違反以上規定,未辦理相應的手續繳銷執業證照,那麼受任用的代理人需要在代理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提交相關文件,並委托其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相關範例: 根據保險法第149條之10第3項,有一家保險公司因業務、財務狀況惡化,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清理人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清理程序。在清理期間,該保險公司的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都暫停。此外,根據保險法第149條第8項第3款,清理人有代表被清理的保險業進行一切訴訟上和訴訟外的行為的權利。但這並不限制保險業本身對於清理人所做處分的合法性提出異議。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訴權和訴訟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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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