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8條,提供以下釋義: 1.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必須提供理由並檢附申請書和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銀行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文件,並說明暫停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原因。 2. 如果銀行申請暫停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則必須交還其所任用的代理人執業證照;如果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則需交還所任用的代理人執業證照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 3. 如果銀行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或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一部分或全部業務,或者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而銀行未退還所任用的代理人執業證照,那麼該受雇用的代理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銀行暫停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主管機關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相關文件,委託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這表示受雇用的代理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限內處理註銷程序。 4. 前述註銷登記的操作細節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制定。這表示註銷登記的具體辦理方式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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