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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
  2. 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
  3.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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