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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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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
  2. 2.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
  3. 3.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了保險代理人在停止執行業務、繳銷執業證照、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可以申請發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業或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可以申請發還他們所繳交的保證金。 2. 代理人公司在完成法定清算並繳銷執業證照之後,可以申請發還其繳存的保證金。 3. 銀行作為代理人繳存保證金的情況下,必須在被主管機關允許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才能申請發還保證金。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特定情況下,保險代理人能夠獲得其繳交的保證金的退還。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個人代理人在停止業務後申請發還所繳交的保證金,或者代理人公司在完成清算並繳銷執業證照之後申請發還繳存的保證金。另外,如果銀行曾經兼營保險代理業務,需要在終止業務並繳銷執照後才能申請發還保證金。這些例子與資料中的法條相關。

  • 代理人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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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