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了保險代理人在停止執行業務、繳銷執業證照、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可以申請發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業或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可以申請發還他們所繳交的保證金。 2. 代理人公司在完成法定清算並繳銷執業證照之後,可以申請發還其繳存的保證金。 3. 銀行作為代理人繳存保證金的情況下,必須在被主管機關允許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業許可後,才能申請發還保證金。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特定情況下,保險代理人能夠獲得其繳交的保證金的退還。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個人代理人在停止業務後申請發還所繳交的保證金,或者代理人公司在完成清算並繳銷執業證照之後申請發還繳存的保證金。另外,如果銀行曾經兼營保險代理業務,需要在終止業務並繳銷執照後才能申請發還保證金。這些例子與資料中的法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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