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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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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當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時,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根據這項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在停止執行業務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此事並將執業證照退還。這是一個義務性的要求,旨在確保個人執業代理人在停止業務後正確地通知主管機關並交還執業證照。 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人持有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在某一時間點決定停止執行業務,根據這項規定,該人應在停止業務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並將執業證照退還。這樣,主管機關便可以在其記錄中更新這個人的執業狀態。

  • 代理人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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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