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了代理人在以下情況下,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保險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其代理範圍,因此如果代理人違反此規定,主管機關將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二、有第6條第3項或第49條第27款規定之情事。根據保險法第6條第3項和第49條第27款的相關規定,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有一些特定情事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將根據這些規定來判斷是否要換發代理人的執業證照。 三、違反第7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項和第4項的規定,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有一些特定的義務和要求,如果代理人違反了這些規定,主管機關將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四、未於前條第1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代理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如果代理人未能按時申請,主管機關將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43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代理人需要按照規定提交業務和財務報表,如果代理人未能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將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他相關的規定來判斷是否要換發代理人的執業證照。 以上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5條的逐條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包括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