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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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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2. 2.代理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領執業證照。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四、最近三年代理人列有所得來源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切結書之扣繳憑單或其他有執業實績證明之文件。 五、無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了換發執業證照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以及銀行任用的代理人的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必須在期滿前辦理換發手續,否則不得執行業務。這意味著代理人在執業證照有效期屆滿之前,必須辦理換發手續,否則不能執行保險業務。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代理人在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 原領執業證照。 2. 主管機關認可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3. 繳存保證金的證明以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單副本。 4. 最近三年的代理人列有所得來源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切結書的扣繳憑單或其他有執業實績證明的文件。 5. 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的情況。 6. 依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證明。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這些規定,代理人在換發執業證照時,必須準備好上述列舉的各種文件,以便證明其符合相關要求。此外,換發執業證照時還需要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規費。換發執業證照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確保代理人持續符合執業要求,以確保保險業務的正常運作和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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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