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了換發執業證照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以及銀行任用的代理人的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必須在期滿前辦理換發手續,否則不得執行業務。這意味著代理人在執業證照有效期屆滿之前,必須辦理換發手續,否則不能執行保險業務。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代理人在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 原領執業證照。 2. 主管機關認可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3. 繳存保證金的證明以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單副本。 4. 最近三年的代理人列有所得來源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切結書的扣繳憑單或其他有執業實績證明的文件。 5. 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的情況。 6. 依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證明。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這些規定,代理人在換發執業證照時,必須準備好上述列舉的各種文件,以便證明其符合相關要求。此外,換發執業證照時還需要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規費。換發執業證照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確保代理人持續符合執業要求,以確保保險業務的正常運作和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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