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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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申請貸借本基金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 (格式另訂) 及詳細償還計畫,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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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壽險業申請貸借本基金必須提交借款申請書和詳細償還計畫。這些文件必須經過基金會的審核才能被批准貸放。在參考資料中,有關於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的設立及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貸借程序和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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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