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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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之工作項目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關於壽險業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放資金,其有關金額、期限及利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派員協助有關人壽保險業者改善其經營及財務監督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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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基金會的工作項目包括以下事項: 1. 核計及訂定本基金的繳存金額和繳款期限。 2. 審議壽險業者根據該辦法第6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申請貸放資金的金額、期限和利率。 3. 協助有關人壽保險業者改善經營和財務監督的事項。 4. 其他相關的本基金管理和運用事項。 例如,基金會可能負責確定人壽保險業者需繳存的基金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繳付該款項。此外,基金會可能審查人壽保險業者申請貸款的詳細條件,例如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和利率。另外,基金會也可能派遣人員來協助人壽保險業者改善經營和財務監督的情況。最後,基金會還負責其他跟管理和運用基金有關的事項。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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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