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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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對於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之壽險業得派員監督,並協助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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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該基金會對依該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貸款給壽險業的公司進行監督,並提供經營協助。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基金會能夠有效監督和協助壽險業,以確保其經營的正常運作。基金會的派員將提供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協助,以幫助壽險業處理各種經營上的問題或困難。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基金會的派員可以幫助壽險業評估其投資組合的風險,以確保其資產的穩健管理。這將有助於保障投保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 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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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