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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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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對於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之壽險業得派員監督,並協助其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該基金會對依該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貸款給壽險業的公司進行監督,並提供經營協助。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基金會能夠有效監督和協助壽險業,以確保其經營的正常運作。基金會的派員將提供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協助,以幫助壽險業處理各種經營上的問題或困難。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基金會的派員可以幫助壽險業評估其投資組合的風險,以確保其資產的穩健管理。這將有助於保障投保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 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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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基金會對於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之壽險業得派員監督,並協助其經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