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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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人壽保險業六十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發售之人壽保險單原收取之保費中,抽取千分之五作為基金來源。基金總額暫定為新臺幣貳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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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人壽保險業在63年7月1日之後發售的人壽保險單保費中,將抽取千分之五作為安定基金的來源。該基金的總額暫定為新臺幣2億元。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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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