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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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辦理列等業務,本部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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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财政部所属国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职位列等办法第14条的规定,各机构在进行列等业务时,财政部有权派员进行督导和考核。具体来说,该条规定允许财政部随时派遣人员到各机构进行督导和考核工作。例如,财政部可以派遣人员到国营银行进行列等业务的督导,以确保该机构的列等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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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