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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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每年至少對各職位舉行普查一次,如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說明書不符或職位工作人員工作量過多或過少者,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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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13條的規定,每年應對各職位進行普查,如果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說明書不相符,或者職位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過多或過少,機構應進行檢討並進行改進。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職位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是合理的,以達到工作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13條 (201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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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