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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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應設置職位列等及工作人員名冊,以便職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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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12條,各機構需要設置職位列等及工作人員名冊,以便進行職位管理。這意味著機構必須明確列出不同職位的等級,並紀錄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名單,以便進行有效的職位管理。這樣做可以確保機構內的職位結構清晰且合理,有助於機構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和組織運作。具體的職位列等辦法和名冊內容可能因應不同機構而有所不同,應參考相關法規和內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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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