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各機構應將核定職位之職稱職等統計表,於每年二月及八月之下旬報本部備查(格式如附件(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11條的規定,各機構應該在每年的二月和八月下旬將核定職位的職稱職等統計表報送給財政部備查。附件(六)應該包含相關格式的資料。然而,我無法提供附件(六)的格式或具體範例,因為該文檔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之中。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