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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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薪給,由本部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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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0條,各機構人員的薪給由財政部訂定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這意味著各機構人員的薪資政策和待遇應根據財政部所制定的辦法進行,並經過行政院的核准後方可實施。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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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