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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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職責程度相當之人員,得相互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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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規定,各機構職責程度相當的人員可以相互調任。這表示在不同金融保險機構之間,如果兩個職務的職責程度相當,那麼這些人員可以相互調動工作職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大的人才流動性,並促進各機構之間的合作與發展。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在國營銀行擔任高階職務的人員,他有機會被調到國營保險公司擔任相等的職位。這是因為他在銀行的職責程度與在保險公司的職責程度相當,所以符合相互調任的資格。這樣的調動可以使人員在不同機構之間獲得更廣泛的經驗,同時也有助於機構內的人才培養與績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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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