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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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派用或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及聘僱契約原則,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備。其應依照勞工法規辦理者,從其規定。
- 2.前項派用或聘僱人員,其屬新進者,應向分發機關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遴選適當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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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 1. 各機構派用或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及聘僱契約原則,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備。其應依照勞工法規辦理者,從其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進行派用或聘僱人員時,應根據各自的需求和條件來制定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聘僱契約原則,並報請財政部核備。如果這些條件需要遵守勞工法的規定,則必須依照勞工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自身,或是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勞工基準法」等。並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 參考資料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國營金融保險機構需要派遣或聘僱人員,並且需要一定的專業資格或相關經驗,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制定這些資格條件和聘僱契約原則。如果聘僱的人員屬於需要遵守勞工法規定的情況,就必須按照勞工法的規定進行辦理,例如遵守工時、休假等相關規定。 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具體解釋需參考相關法規和具體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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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