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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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任用,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董(理)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協理、副局長,由本部遴選核定。其餘人員,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得由各機構視需要派用或聘僱,其比例由各機構定之。但隨業務狀況調整之聘僱人員,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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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各機構人員的任用方式有以下規定: 1. 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的任用需要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 2. 董事(或理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協理、副局長的任用需要由本部遴選核定。 3.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人員的任用可以由各機構根據需要進行派用或聘僱,其派用或聘僱的比例由各機構自行規定。 4. 然而,根據業務狀況調整而聘僱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機構總員額的百分之十五。 其中,我參考了財政部相關法規和說明文件,例如《國營事業管理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以及財政部相關指引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對於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的詳細解釋和規定。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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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