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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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編列員額及設定備位。
- 2.職位設置或變更,應切實依據業務情況,並循設定工作項目,確定職位權責,合理組合職位之程度辦理、各職位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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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6 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各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編列員額及設定備位。 這一項規定要求金融保險機構在每個年度開始前,根據其用人費支付限額,編列員額並設定備位。這意味著機構需要確定在特定的年度內,應有多少員工的職位和備位,以便按照預算和需求進行人員配置。 例如,如果某個國營金融保險機構的用人費支付限額為100萬元,則在每個年度開始前,該機構需要確定如何使用這100萬元來配置員工,可以編列職位和設置備位,以應對業務需求。 2. 職位設置或變更,應切實依據業務情況,並循設定工作項目,確定職位權責,合理組合職位之程度辦理、各職位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位說明書。 這一項規定強調職位的設置或變更應該切實根據業務情況進行。職位的設置和變更應該根據工作項目的設定確定職位的權責,並根據業務需求合理地組合職位。同時,每個職位應該有一定範圍的工作項目,適當的工作量,明確的工作權責,並制定職位說明書。 例如,如果一家國營金融保險機構發現其業務範圍有所變化,需要增加新的職位或調整現有職位,則根據業務情況進行職位的設置或變更。這個過程中,該機構應該確定每個職位的工作項目,合理地組合職位,並制定職位說明書,以明確每個職位的權責。
- 工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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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