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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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如果因案停職的人員的眷屬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可以向服務機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的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然而,當被停職人員被免職時,薪給停止發放。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https://www.banking.gov.tw/ch/ap/bdfw3.htm
- 停職名詞
- 俟名詞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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