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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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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請,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免職時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如果因案停職的人員的眷屬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可以向服務機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的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然而,當被停職人員被免職時,薪給停止發放。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https://www.banking.gov.tw/ch/ap/bdfw3.htm

  • 停職名詞
  • 名詞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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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請,俟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