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各機構得依據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出國訓練,並擬訂計畫,報請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派遣國內機構訓練者,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規劃實施,並報本部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3 條的規定,各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出國訓練,並擬訂計畫,報請財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對於國內機構的任訓計劃,則由各機構自行制定辦法並報請財政部核備。 我們可以參考下列資料來了解更多該法規的相關內容: -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最新版) - 行政院相關法律法規 - 財政部相關法律法規 - 相關案例及裁判書或判決書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各機構在業務需要的基礎上可以派遣人員出國訓練。此外,對於國內機構的訓練計劃,則由各機構自行制定辦法並報請財政部核備。 舉例來說,國營銀行在擴大國際業務時,可能需要派遣員工到海外分行進行訓練,以提升其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在此情況下,國營銀行可以參照該管理準則的要求,制定派遣計畫,並報請財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同時,國營銀行也需要依據該法規規定,自行制定國內訓練計劃並報請財政部核備,以確保訓練計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