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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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謙本部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有關保險事項,仍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 2.前項退休、撫卹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現職人員於退休、撫卹辦法施行前,其原有服務年資及既得權益,應行結算並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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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4條的內容如下: 1. 各機構人員的退休、撫卹、謙本等事項的辦法,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能實施。保險相關事項,則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辦理。 2. 退休、撫卹和保險的費用,都由各機構自行負擔,並且不得超過用人費用的規定範圍。就職於該機構的人員在退休、撫卹辦法實施之前,其原有的服務年資和既得權益應該進行結算並保留。 例子範例:以某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A公司為例,根據該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4條,A公司需要制定相關的退休、撫卹、謙本等事項的辦法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定後方能實施。在進行這些事項時,A公司需要自行負擔相關的費用,並且這些費用不能超過用人費用的規定範圍。此外,對於在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在A公司服務的職員們,他們的服務年資和既得權益應該進行結算並保留。
- 核定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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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