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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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因歸併、裁撤、業務緊縮或無適當工作量之編餘人員,無適當職位可資調派時,得予資遣,其辦法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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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5條的規定是指當各機構因歸併、裁撤、業務緊縮或無適當工作量的編餘人員,無法調派到適當的職位時,就可以進行資遣。該條規定的辦法則由財政部來定。在進行資遣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具體的資遣辦法和流程,需要參考財政部所公布的相關規定。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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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