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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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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未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仍適用各機構原有之各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8條,未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仍適用各機構原有的各項規定。這表示如果某個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未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度,則該機構在管理人事時,仍應遵守其原有的各項規定。具體而言,該機構應按照原有規定處理人事相關事項,如招聘、晉升、考核和福利等。然而,這項規定並未提供更具體的細節或範例,因此無法在這裡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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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各機構未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仍適用各機構原有之各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