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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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事業務,本部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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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 17 條,各機構的人事業務可以隨時由本部派員督導考核。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及該法條的相關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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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