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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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之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應先報經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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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3條,任何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都需要先向財政部報經核准。這意味著機構必須向財政部提交相關文件和申請,並經過財政部的審核和批准才能進行上述行為。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遵守法律規定並符合相關規範。 例如,如果一家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計劃進行合併,他們需要先向財政部提交合併計劃和相關文件,並在獲得財政部核准後才能正式進行合併。這樣可以確保合併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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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