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7條,該條款共分為兩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根據第一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的情形包括: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構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2. 根據第二項,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暨施行細則」,最近修訂日期:2010年3月1日。 - 財政部「金融保險事業編組及人員配置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2年10月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