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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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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構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2. 2.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7條,該條款共分為兩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根據第一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的情形包括: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構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2. 根據第二項,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暨施行細則」,最近修訂日期:2010年3月1日。 - 財政部「金融保險事業編組及人員配置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2年10月5日。

  • 資遣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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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