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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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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2. 2.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各機構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參考退撫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3.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各機構應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對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如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 1. 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例子:某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傷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即可視為因公傷病。 - 例子:在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或疾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也可視為因公傷病,但如果是由於人員本身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導致的傷病,則不適用。 - 例子:在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的疾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也可視為因公傷病。 - 例子:戮力職務或因積勞過度而導致的傷病,經機構確認有充分的依據,也可視為因公傷病。 2. 各機構在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認定上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參考退撫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 參考資料:退撫法相關規定,以確定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3. 對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的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導致的傷病,各機構應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 參考資料:銓敘部所定的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用於評估因公傷病和因果關係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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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