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系教授對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如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 1. 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例子:某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傷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即可視為因公傷病。 - 例子:在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或疾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也可視為因公傷病,但如果是由於人員本身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導致的傷病,則不適用。 - 例子:在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的疾病,經機構確認與執行職務有相關聯,也可視為因公傷病。 - 例子:戮力職務或因積勞過度而導致的傷病,經機構確認有充分的依據,也可視為因公傷病。 2. 各機構在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認定上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參考退撫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 參考資料:退撫法相關規定,以確定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3. 對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的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導致的傷病,各機構應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 參考資料:銓敘部所定的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用於評估因公傷病和因果關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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