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個條文規定了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的人,在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根據其服務年資,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換算出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扣除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然後根據每年領取的月退休金年數,每半年扣除一個基數的比例計算後給與退休金。不滿半年的部分不計算。 例子:如果一個人已經領取月退休金5年,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換算出的一次退休金基數為10個基數,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為6個基數。根據每年領取的月退休金年數,每半年扣除一個基數的比例計算後,給與的退休金為4個基數。 2. 如果上述扣除後的退休金低於15個基數,仍然按照15個基數發給退休金。換算金額基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已經領取的退休金基數的標準。 例子:如果上述換算後的退休金為12個基數,但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為8個基數。根據原服務機構裁撤時已經領取的退休金基數的標準,仍然按照15個基數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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