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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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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其已領之一次退休金應如數扣除,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隔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例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2. 2.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領退休金基數基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這個條文規定了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的人,在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根據其服務年資,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換算出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扣除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然後根據每年領取的月退休金年數,每半年扣除一個基數的比例計算後給與退休金。不滿半年的部分不計算。 例子:如果一個人已經領取月退休金5年,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換算出的一次退休金基數為10個基數,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為6個基數。根據每年領取的月退休金年數,每半年扣除一個基數的比例計算後,給與的退休金為4個基數。 2. 如果上述扣除後的退休金低於15個基數,仍然按照15個基數發給退休金。換算金額基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已經領取的退休金基數的標準。 例子:如果上述換算後的退休金為12個基數,但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為8個基數。根據原服務機構裁撤時已經領取的退休金基數的標準,仍然按照15個基數發給退休金。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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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3 條規定:「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