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4條的規定如下: 1.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範例:如果一位已支領月退休金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因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則會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 2.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範例:如果一位已支領月退休金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因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則其會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直到其服刑期間結束才可以恢復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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