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5條,該辦法訂定了事業人員退休撫卹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事業人員的遺族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獲得撫卹金:一是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二是因執行公務而死亡(即因公死亡)。根據第二項,自殺死亡將視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但犯罪後自殺的情況除外,即在接到免職處分之前就自殺的情況不予撫卹。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一款中所謂的因公死亡指的是事業人員死亡與以下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是在執行搶救災害、艱困任務或與戰爭相關的任務時,在面臨高度死亡風險的事故中仍然奮勇執行任務而導致死亡;二是在辦公場所或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患病導致死亡;三是在執行任務途中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四是在執行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五是因為執行任務所必要的事前準備或事後整理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六是在戮力職務、過度勞累下導致死亡。根據第四款的規定,如因本人重大違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而死亡,將視為意外死亡。最後,根據第五款的規定,各機構在審認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時,應按照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表明了該法規對於事業人員退休撫卹的具體要求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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