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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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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2. 2.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事業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4. 4.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5. 5.第三項各款因公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各機構審認時,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5條,該辦法訂定了事業人員退休撫卹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事業人員的遺族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獲得撫卹金:一是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二是因執行公務而死亡(即因公死亡)。根據第二項,自殺死亡將視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但犯罪後自殺的情況除外,即在接到免職處分之前就自殺的情況不予撫卹。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一款中所謂的因公死亡指的是事業人員死亡與以下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是在執行搶救災害、艱困任務或與戰爭相關的任務時,在面臨高度死亡風險的事故中仍然奮勇執行任務而導致死亡;二是在辦公場所或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患病導致死亡;三是在執行任務途中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四是在執行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五是因為執行任務所必要的事前準備或事後整理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六是在戮力職務、過度勞累下導致死亡。根據第四款的規定,如因本人重大違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而死亡,將視為意外死亡。最後,根據第五款的規定,各機構在審認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時,應按照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表明了該法規對於事業人員退休撫卹的具體要求和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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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5 條規定:「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