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若事業人員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可獲得撫卹金、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離職金,以及三個月薪給的喪葬費。其中,若在職期間不滿三年,則喪葬費以三年計算。這表示在職期間達到三年以上的情況下,喪葬費將根據實際在職月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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