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7條的規定,當事業人員因公死亡時,除了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和離職金外,還會加發八個月薪給的撫卹金和三個月薪給的喪葬費。如果該人員在職期間不足十年,則按照十年計算。例如,如果一位人員在職期間只有八年,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的撫卹金和喪葬費將按照十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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