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兼職條件及遵行事項準則第11條的規定,保險業的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和監察人在選任前應符合特定的資格條件。保險業應在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的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的任命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資格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可。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認可,則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保險業進行調整。如果在任職後事實證明其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的良好品德和資格條件,也同樣進行相應處理。此外,保險業對於預計選任的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和監察人(監事)如果認為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疑義,則可以在選任前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認可。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1條。 2. 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根據保險業法第10條之2第1項,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保險業管理委員會。 Example:若某保險業擬選任董事長,但對於該擬選人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有疑義,則應在選任前先向財政部保險業管理委員會報告並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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