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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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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具備之良好品德及資格條件者,亦同。
  2. 2.保險業對擬選任之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認有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兼職條件及遵行事項準則第11條的規定,保險業的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和監察人在選任前應符合特定的資格條件。保險業應在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的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的任命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資格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可。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認可,則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保險業進行調整。如果在任職後事實證明其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的良好品德和資格條件,也同樣進行相應處理。此外,保險業對於預計選任的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和監察人(監事)如果認為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疑義,則可以在選任前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認可。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1條。 2. 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根據保險業法第10條之2第1項,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保險業管理委員會。 Example:若某保險業擬選任董事長,但對於該擬選人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有疑義,則應在選任前先向財政部保險業管理委員會報告並獲得認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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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