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依據提供的法規,並無提及保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0條的相關內容。 因此,無法就這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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