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1.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 2.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 3.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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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以下内容: 1. 業務員在登錄後每年應參加所屬公司舉辦的教育訓練。 2. 各有關公會應該制定教育訓練的要點,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進行辦理。 3.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據業務員招攬的保險種類訂定相應的課程。 根據以上內容,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業務員在登錄後每年都應該參加所屬公司舉辦的教育訓練。另外,各有關公會也應該制定教育訓練的要點,報告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進行辦理。這些教育訓練的要點應該根據業務員所招攬的保險種類來訂定相應的課程。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有業務員分別負責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根據第12條的規定,相關的公會可以制定不同的教育訓練要點,針對不同的保險種類進行相應的課程設計,以確保業務員在招攬不同保險種類時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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