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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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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前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倘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1條,當業務員在參加資格測驗或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或舞弊行為,經查證屬實,其所屬公司應該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如果行為時的所屬公司已經解散或註銷執照,則由目前所登錄的所屬公司來進行處分。 這可以在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找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業務員有重大違規或舞弊行為,其登錄可以被所屬公司撤銷。例如,如果業務員在測驗過程中作弊或故意違反規則,而且這些行為已被證實屬實,他們的所屬公司可以撤銷他們的業務員登錄。如果行為時的所屬公司已經解散或註銷執照,則由目前所登錄的所屬公司來進行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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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規定:「業務員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前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