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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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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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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四條
之特別測驗,由財團
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
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
第四條
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機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
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
撤銷
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招攬行為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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