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1.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 2.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機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 3.業務員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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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了保險業務員特別測驗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項,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相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保險相關機構舉辦。這意味著特別測驗的舉辦可以由上述機構中的任何一個來執行。根據第2項,業務員在從事需要通過特別測驗的保險招攬之前,必須通過由測驗機構舉辦的特別測驗,並且由所屬公司按照第10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登錄變更,才能招攬該種保險。所以,保險業務員需要在特定保險招攬之前通過特別測驗,並且取得相應的登錄證明。根據第3項,如果業務員被撤銷登錄,那麼他們需要重新參加並通過特別測驗,並且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登錄變更,才能招攬相應的保險。這意味著遭到登錄處分的保險業務員需要重新經過相應的程序才能恢復招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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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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